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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在校大学生刚领证结婚一小时就闹离婚 女方要求赔偿30万

2021-09-06 19: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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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网友
云南昆明,1995年出生的项某是大专生,1997年出生的陈某是某口腔医院护士。项某的父亲在去陈某所在的口腔医院护理牙齿时认识了陈某,觉得陈某不错,于是介绍给自己的儿子项某。

项某和陈某认识后互生好感,于是确立了恋爱关系。在谈了几个月恋爱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在办理结婚登记一个小时后,项某就向陈某提出离婚要求,陈某不同意离婚,于是项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图文无关

【叶律说法】

项某认为两人已经分手,结婚是因为女方多次发短信骚扰,自己受不了刺激,草率结婚。陈某不同意离婚,认为项某是在骗婚,在结婚后一小时后提出离婚,应该赔偿30万元。

项某和陈某虽然说不上是闪婚,但一定是闪离,刚跨出民政局大门,又马上回去。那么法院会判决两人离婚吗?

离婚纠纷本身具有特殊的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使得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一直坚持“调解优先”、“慎重处理”的原则,出于“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观念,即使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规定,法院不判决离婚的情况也时有出现。

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后,原告才能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即使6个月以后再起诉,法院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也就是说,法院还有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

本案中,项某和陈某经过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条件,很难被准予离婚。

项某是否要赔偿陈某30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项某没有重婚、出轨和家暴等明显过错行为,只是冲动离婚,不存在法定过错,无需赔偿陈某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某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经过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原告并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证明原被告有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判决驳回项某的诉讼请求。

结婚难,离婚更难,对于婚姻大事要冷静对待,不能随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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